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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景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全荣仓、权利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景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权荣仓,权利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5862号原告:陕西景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黄伟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金,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权荣仓,被告:权利涛,原告陕西景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全荣仓、权利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全,被告权利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5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全荣仓与陕西天资置业存在经济纠纷,故委托其子权利涛为代理人代为执行诉讼,在其代理期间,二被告于2016年7月12日私自带领闲杂人员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332号的业主出入通道砌墙封堵。造成被告损失50000元。故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为3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损害财产罪,故变更诉讼请求,不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审理。被告权荣仓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权利涛辩称:被告只认可损害了被告的大门,愿意承担恢复原状的修复责任。其他各项不是被告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堵门的行为是被告自己的行为,与其父权荣仓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全荣仓、权利涛损害了其管理的小区通道的大门以及相关设施,并申请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经陕西正源宇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损害价值35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本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主张对被告的民事权利,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刑事犯罪,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景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额退还原告。鉴定费用原告已经自行缴纳,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霞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人民陪审员  惠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院印)书记员关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