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士红与被申请人吴泽俊、吴永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士红,吴泽俊,吴永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财保25号申请人郑士红,女,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申请人吴泽俊,男,199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申请人吴永权,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人郑士红与被申请人吴泽俊、吴永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永权所有的车号为苏A×××××的车辆进行诉前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士红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永权所有的车号为苏A×××××的车辆进行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