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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葛爱群、张树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爱群,张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葛爱群,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树胜,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葛爱群与张树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