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武陵区嘉利森景观木业经营部与被告吴兆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陵区嘉利森景观木业经营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936号原告:武陵区嘉利森景观木业经营部,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新河社区人民西路3488号。经营者:熊家宽,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吴兆军,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陵区嘉利森景观木业经营部与被告吴兆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武陵区嘉利森景观木业经营部以已与吴兆军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陵区嘉利森景观木业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陵区嘉利森景观木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陵区嘉利森景观木业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侯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