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被执行人徐芹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徐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性,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徐芹峰,男性,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玲与被执行人徐芹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恢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书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