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辛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辛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699号原告: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法定代表人:王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辛野,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辛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市兴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