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行审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义乌市过承金足浴服务部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义乌市过承金足浴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审49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义乌市香山路389号。法定代表人赵健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旭邦,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君,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科长。被执行人义乌市过承金足浴服务部,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八角井25幢5号。经营者过承金,男,1950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义人社罚[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接到举报,反应被执行人存在涉嫌使用童工的行为。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招用童工王邦孟从事足浴技师工作;于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7月4日期间招用童工陈慧敏从事服务工作。被执行人招用童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7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7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义人社罚[2016]43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