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肖月某与陈寿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月某,陈寿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080号原告:肖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寿某。肖月某与陈寿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被告陈寿某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2017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告知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前交纳公告费,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月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肖月某负担。审判员 夏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琴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