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执民与郭俊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执民,郭俊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009号原告王执民,男,1990年12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住山西省高平市。被告郭俊青,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住山西省陵川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团结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执民诉被告郭俊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执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