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兰君与伊犁大酒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君,伊犁大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648号原告:刘兰君,住伊宁市。被告:伊犁大酒店,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蔚建宏,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兰君诉被告伊犁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兰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兰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