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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爱连、黄爱云等与汝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连,黄爱云,黄爱华,汝南县人民政府,黄铁锁,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初8号原告:黄爱连,女,汉族,1954年5月22日出生,住汝南县。原告:黄爱云,女,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黄爱华,女,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汝南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地址:汝南县汝宁街道行政西街。法定代表人刘军民,系汝南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应征,系汝南县房地产管理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系汝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室科员。第三人:黄铁锁,男,汉族,1955年7月22日出生,住汝南县汝宁镇宝树庵巷1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峰,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新,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连、黄爱云、黄爱华诉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爱连、黄爱云、黄爱华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连、黄爱云、黄爱华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爱连、黄爱云、黄爱华承担。审判长  杨雅军审判员  张俊峰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