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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平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南沙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平,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南沙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平。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南沙分公司。负责人:王顺柱,经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南沙分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丽审 判 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殷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