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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曹继云与济宁市兖州区龙桥办事处范堂村村民委员会、崔海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继云,济宁市兖州区龙桥办事处范堂村村民委员会,崔海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747号原告:曹继云,女,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龙桥办事处范家堂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峰,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龙桥办事处范家堂村村民,(与原告系母子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兖州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龙桥办事处范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新亮,职务支部书记村主任。被告:崔海燕,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粉刷工,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建,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继云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龙桥办事处范堂村村民委员会、崔海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齐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