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张军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596号移送执行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张军,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陇南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被执行人赵张军信用卡诈骗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9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赵张军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由于被执行人赵张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赵张军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本院认为,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98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中平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马维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