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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2496缪永福与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永福,周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496号原告:缪永福,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周红军,女,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缪永福与被告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缪永福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缪永福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缪永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俐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