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18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蒋洁、张福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洁,张福荣,吴丽莎,孟秀萍,陈鹏,宜春市奥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加,刘勇,邹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8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洁,女,196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张福荣,男,1951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吴丽莎,女,1958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孟秀萍,女,195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陈鹏,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奥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何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9478976XJ。被执行人何加,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邹海涛,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执10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勇所有的宜春市××大道××层××室(产权证号:1-××5)房屋。由于被执行人刘勇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宜春市宜阳大道88号8栋幢6-7层1-601室(产权证号:1-××5)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