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7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依然与欧燕陈泽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依然,欧燕,陈泽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7436号之一原告:孙依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柳梦,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燕被告:陈泽桐原告孙依然诉被告欧燕、陈泽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孙依然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依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76元,减半收取计1188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泰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洵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