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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依然与欧燕陈泽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依然,欧燕,陈泽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7436号之一原告:孙依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柳梦,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燕被告:陈泽桐原告孙依然诉被告欧燕、陈泽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孙依然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依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76元,减半收取计1188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泰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洵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