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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与 鲁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鲁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335号原告: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正顺。被告:鲁涛,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