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与 鲁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鲁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335号原告: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正顺。被告:鲁涛,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汉阴阳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