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6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蕲春县实实在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雷水平、朱学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县实实在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雷水平,朱学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470号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实实在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蕲春县漕河镇四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高金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雷水平,男,1967年6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学惠,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实实在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水平、朱学惠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实实在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实实在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实实在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 #xB;审判员 田���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