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4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光华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光华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4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天威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891075255。法定代表人:吕毅,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水碾河路27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45072503-3。法定代表人:荆玉华,校长。本院在执行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光华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以(2016)川0923执465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火井村有3宗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火井村3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尚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