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永城市洪爱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陈化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洪爱种植专业合作社,陈化明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511号原告永城市洪爱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永城市马桥镇唐庄村刘西组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481349509678R(1-1)。法定代表人刘洪爱,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陈化明,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洪爱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洪爱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陈化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爱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化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爱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爱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陈化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爱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邸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