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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玉文与赵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文,赵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文,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申请人:赵守红,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玉文与被执行人赵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6月15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文于2017年3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守红于2017年5月3日缴纳案件履行款3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桐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