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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淑梅、刘淑霞与张登爱、刘新强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梅,刘淑霞,张登爱,刘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梅,女,回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淑霞,女,回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登爱,女,回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新强,男,回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淑梅等与被执行人张登爱等物权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民终807号;(2016)冀0921民初227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淑梅、刘淑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民终807号;(2016)冀0921民初227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常殿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