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淑梅、刘淑霞与张登爱、刘新强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梅,刘淑霞,张登爱,刘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梅,女,回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淑霞,女,回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登爱,女,回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新强,男,回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淑梅等与被执行人张登爱等物权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民终807号;(2016)冀0921民初227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淑梅、刘淑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民终807号;(2016)冀0921民初227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常殿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