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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周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周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503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0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黄丹,女,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周巧,女,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刘广东于2017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91265元,执行费27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巧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金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