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关好与赵永生、许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关好,赵永生,许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47号申请人:徐关好,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赵永生,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许琼,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人徐关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永生、许琼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徐关好以其所有的鄂M269**小型客车一辆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永生、许琼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徐关好所有的鄂M269**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徐关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全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