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格日乐与杨亮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日乐,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格日乐,女,蒙古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杨亮,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格日乐申请执行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杨亮下落不明,本案中提供的被执行人杨亮的住址,被执行人杨亮已不在杭锦旗的房产居住,后我院对被执行人杨亮的个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