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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蓝寅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寅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寅生,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畲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上杭县。2005年7月5日因犯窝藏赃物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2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寅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寅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8日3时10分许,被告人蓝寅生驾驶闽F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经上杭龙翔大道后沿国道205线驶往上杭新发地农贸市场,后在国道205线2475公里+500米(上杭县临城镇西南村)处碰撞被害人刘某2,造成刘某2当场死亡及闽FX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蓝寅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蓝寅生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某1与被告人蓝寅生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蓝寅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2、陈某的证言;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寅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寅生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蓝寅生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蓝寅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蓝寅生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寅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林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梦瑶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