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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山艺雕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山艺雕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578号申请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杰,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被申请人:济宁山艺雕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林,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山艺雕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山艺雕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项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