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中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鄢红玲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中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鄢红玲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中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松门里路300号。法定代表人:刘大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福飞,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红玲,女,1994年11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鄢声友,住湖北省来凤县,系被上诉人父亲。上诉人义乌市中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鄢红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20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中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中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中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义乌市中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