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银娥与被告何纯艺、肖政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娥,何XX,肖政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669号原告:李银娥。被告:何XX,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被告:肖政香。原告李银娥与被告何XX、肖政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银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何XX、肖政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0元,支付利息106600元,合计626600元;2.案件受理费10066元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日和2015年3月22日,被告何XX、肖政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20000元,约定月利率3%。2016年6月以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本金520000元并支付尚欠利息106600元,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何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部门羁押,资兴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3日决定对何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何XX向原告李银娥借款520000元的行为,在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系非法集资犯罪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待何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后,如本案不属此范围,原告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银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6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丹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承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