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冯世兵与黄仲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世兵,黄仲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世兵,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黄仲全,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冯世兵与黄仲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查封的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控制,不便于处置。被执行人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知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76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