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Y,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742号原告王某Y,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Y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Y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Y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Y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0元,由原告王某Y承担。审判员 鹿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