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栓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栓子,剧书海,檀严辉,刘同会,孔同乐,剧双辰,檀志辉,檀群发,檀建军,孔令潮,孔晓宾,刘振汉,梁中强,于同刚,田秋林,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栓子,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栾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剧书海,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栾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檀严辉,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栾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同会,男。1973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栾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同乐,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栾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剧双辰,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栾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檀志辉,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栾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檀群发,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栾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檀建军,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栾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令潮,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栾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晓宾,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栾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振汉,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栾城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中强,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栾城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同刚,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秋林,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贾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合街20号。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二终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判决书判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梁中强、田秋林给付被申请人劳动报酬36000元,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终审法院对“原审法院的法律适用”认定是错误的。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二终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审判决书判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梁中强、田秋林给付被申请人劳动报酬36000元,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经调阅有关卷宗,原审已查明,2003年9月10号,天山公司将其开发的天山水榭花都9、10号住宅楼建设工程,以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实业)名义发包给“石家庄中亚建设有限公司十二分公司”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并由李金瑞、田秋林代表“十二分公司”签字。该协议原加盖公章,后更改为天山实业公章。另外,天山公司在本案上次审理中认可,其公司将9、10号住宅楼建设工程发包给“石家庄中亚建设有限公司十二分公司”的事实。2003年10月份田秋林将9、10号楼模板工程包给于同刚。2004年初,因于同刚得不到工程款,就不干了。后田秋林将此工程包给梁中强,梁中强找到孔栓子、剧书海,并口头约定此二人工资每天35元,其他工人每天30元,剧书海出机动三轮车一辆,每天50元。工程完工后,由于田秋林未能结清工费,致使孔栓子等十二人未能得到剩余工资和报酬。2007年1月21日,经范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梁中强与孔栓子、剧书海达成民调协议:“梁中强在天山水榭花都施工中欠孔栓子、剧书海等人工资累计4万余元,经范台村民调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梁中强在腊月二十五日前给付15000元,剩余款两年还清。2、拖欠工资工人不得再到梁中强家闹事。”其中剧书海9000元、孔栓子4000元、檀志辉3000元、谭群发3000元、刘振海2500元、孔同乐2800元、孔晓宾3000元、剧双辰3500元、檀建军3500元、檀严辉2000元、刘同会3000元、孔令潮2000元。后,梁中强还款4000元,由孔栓子等12人及檀吉皂、檀保德(二人表示不参加诉讼)均分。剩余36000元未按约定给付。原审已查明事实,故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终审维持了原判,故你提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做出错误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