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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傻彬与顼力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傻彬,顼力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666号原告:张傻彬,男,1961年2月4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顼力成,男,1952年12月24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委托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傻彬诉被告顼力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傻彬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傻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张傻彬承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