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刑初194号自诉人王某1,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泌阳县。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泌阳县。自诉人王某1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徐某某已履行全部义务,自诉人王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1申请撤回自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江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