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295号 原告: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忠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华,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有斌。 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原告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50元;由原告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林民 审 判 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乌 琴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 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