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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楚水仙与卢丙吾、范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水仙,卢丙吾,范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784号原告:楚水仙,女,1978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要辉,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卢丙吾,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城关镇人民北路宜阳县中医院家属院楼西(*单元)。被告:范笑杰,女,汉族,住宜阳县,系被告卢丙吾之妻。原告楚水仙诉被告卢丙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楚水仙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楚水仙撤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楚水仙负担。审 判 长  陈向丽审 判 员  张春龙人民陪审员  韩彩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石怡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