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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曾超群与刘东洲、洪湖市佳洲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东洲,洪湖市佳洲水产有限公司,曾超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洲,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湖市佳洲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茅江大道(洪湖市供销社联合社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超群,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上诉人刘东洲、洪湖市佳洲水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东洲、洪湖市佳洲水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上诉人刘东洲、洪湖市佳洲水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超群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理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东洲、洪湖市佳洲水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东洲、洪湖市佳洲水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上诉人刘东洲、洪湖市佳洲水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全 华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卢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