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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彭某与卢某1、卢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卢某1,卢某2,卢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321号原告:彭某,女,194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杰,系乳山义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1,男,50岁,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卢某2,女,52岁,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卢某3,女,48岁,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彭某与被告卢某1、卢某2、卢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姜淋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