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8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柴政虎与武敬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政虎,武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柴政虎,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被执行人:武敬红,男,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柴政虎与被执行人武敬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政虎于2016年11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甘0982执822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64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武敬红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金融债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全部未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敬红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有辉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