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苏代红与被告王荣全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代红,王荣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773号原告苏代红,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被告王荣全,男,出生日期不详,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代红与被告王荣全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代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代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代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任红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