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04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关于遂宁市安居区宝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志国.罗素芝.向春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安居区宝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国志,罗素芝,向春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4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宝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泓小贷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金融大厦25号,组织机构代码:05606402-X。法定代表人:廖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国志,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被执行人:罗素芝,女,195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被执行人:向春模,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县呷巴乡。本院在执行宝泓小贷公司申请执行何国志、罗素芝、向春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给付宝泓小贷公司借款38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申请执行费32850元。但被执行人何国志、罗素芝、向春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何国志名下财产,何国志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登记、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何国志现下落不明。向春模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登记、房地产登记,向春模名下登记的辉腾小型轿车,机动车状态显示为:违法未处理,锁定,逾期未检验,查封,工商登记有四川国安融鑫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蜀欧菩萨岩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月亮湾渡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成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万众电缆有限公司、大英国安光华万众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鑫港置业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罗素芝、胥根洪所有位于射洪县太和镇涪江大道中段东汇综合市场商业用房,案外人胥洪伦、胥洪兵、胥树泮主张产权所有人已卖与其所有,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审查中。因查封期限届满,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再次对罗素芝、胥根洪所有位于射洪县太和镇商业用房进行继续查封,查封至2018年9月12日。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谢国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一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