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成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成德,男,1990年2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横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成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闭祖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成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成德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8月29日22时30分许在横县横州镇新长城宾馆公路边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雷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谢成德身旁的地上缴获其欲贩卖给雷某的毒品可疑物1小包;从雷某处缴获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70元。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谢成德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此外,被告人谢成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6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成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雷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扣押、提取、称量、封装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材料、照片,以及被告人谢成德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成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成德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成德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成德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谢成德于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至次日被行政处罚,期间共一日,属被羁押时间情形,依法应折抵刑期一日。根据被告人谢成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成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何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甘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