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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5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905号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龙文街道孟家园4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8681292Y。法定代表人:蒋佳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军,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强,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夏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