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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姜小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405号被执行人:姜小平,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关于被执行人姜小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61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小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姜小平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姜小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组成合议庭对此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