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丽敏唐炜栋与唐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敏,唐某甲,唐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2283号原告:吴丽敏,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仁,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凌,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甲,男,200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法定代理人:吴丽敏,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唐勇,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敏、唐某甲与被告唐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敏、唐某甲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丽敏、唐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敏、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丽敏承担。审判员 冉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英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