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4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812李玉兵与金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兵,金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1812号原告:李玉兵,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怀成,灌南县孟兴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保华,男,196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李玉兵与被告金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怀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保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8000元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8月30日,被告金保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8000元并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载明:今欠到李玉兵现金柒万捌仟元正(78000.00元)月利息2.4%,欠款人,金保华,葛红,金保华身份证号,欠款日期2013年8月30日。嗣后原告索要该款,被告未能偿还。被告金保华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金保华向原告借款78000元未能偿还,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利息2.4%过高,违反相关民事政策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保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玉兵借款7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78000元从2013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金保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嵇友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戴 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