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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三占、刘爱兰、訾银娥、杨永泉、杨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三占,刘爱兰,訾银娥,杨永泉,杨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2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三马路。组织机构代码81702288-8法定代表人张茂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海,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王三占,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9月19日,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刘爱兰,女,汉族,出生于1959年4月10日,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訾银娥,女,蒙古族,出生于1976年11月26日,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杨永泉(系被告訾银娥丈夫),男,蒙古族,出生于1969年8月18日,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杨金金,女,蒙古族,出生于1979年11月8日,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三占、刘爱兰、訾银娥、杨永泉、杨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准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载明:被告訾银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4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37536.9元及逾期利息(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为17.25%o,从2014年12月21日起起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王三占、刘爱兰、杨永泉、杨金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三占、刘爱兰、訾银娥、杨永泉、杨金金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于2017年3月3日全部履行所有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963元,对被执行人王三占、刘爱兰、訾银娥、杨永泉、杨金金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等机构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未能提供王三占、刘爱兰、訾银娥、杨永泉、杨金金的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君审判员 付陆军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佳星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