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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执4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东乌珠穆沁旗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执行韦力思、全灵、沙其日拉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东乌珠穆沁旗劳动就业服务局,沙其日拉图,全灵,韦力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2525执4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住所:锡林浩特市察哈尔大街鑫源小区商业楼三号楼。 负责人:郭琳,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娜 申请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劳动就业服务局,住所: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行政新区库伦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彦,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塔娜 被执行人:沙其日拉图 被执行人:全灵 被执行人:韦力思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东乌珠穆沁旗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执行韦力思、全灵、沙其日拉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力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韦力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卢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