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伍民生因与被申请人周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民生,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49号申请人伍民生,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住郴州市。被申请人周萍,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伍民生因与被申请人周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萍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伍民生提供车辆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伍民生名下小型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周萍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